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339号
申请人:陕西丰之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丰之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丰之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4)陕0102民初9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761388.1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761388.14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花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