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清徐人家晋韵楼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太榆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清徐人家晋韵楼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村永康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涌。 本院执行山西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清徐人家晋韵楼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并仲裁字第2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清徐人家晋韵楼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仲裁费430287元;执行费47463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