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特9号
申请人:深圳市汇昌达电力设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天汇大厦c栋611。
法定代表人:莫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莉,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申请人深圳市汇昌达电力设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昌达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昌达公司请求:1.撤销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1157号仲裁裁决第二项;2.案件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会仲裁委)作出裁决第二项,计算工资数额错误并且违反法定程序。汇昌达公司每天上班必须按时按点钉钉打卡,对于打卡要求和工作细则在新会办公室有明确标注挂图展示,***工作地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外派驻,其在江门新会大光明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派驻工作两个月后难以体现设计水平,需要调去深圳中标单位派驻,经中标单位考核合格后上班,***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去不配合导致离职,有录音为证。***利用钉钉打卡软件的漏洞,68个工作日虚假打卡脱岗,对***脱岗一事新会仲裁委已有认定。***不诚信履职行为和利用钉钉打卡漏洞导致汇昌达公司给其多发的工资2094.8元应当退回。新会仲裁委没有依汇昌达公司的申请调查取证也不做出说明,程序违法。
***辩称,对汇昌达公司申请书的内容不同意,不予确认。
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查明:新会仲裁委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1157号仲裁裁决:一、汇昌达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2021年5月6日至同年8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4000元;二、汇昌达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工资7172.49元;三、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12日解除;四、驳回***其余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其余裁项为非终局裁决。汇昌达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第二项,向本院申请撤销。
另查明,汇昌达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第一项,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已经立案审理,案号为(2022)粤0705民初628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新会仲裁委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1157号仲裁裁决中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而汇昌达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中的非终局裁决事项,已向新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该院已依法立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故应驳回汇昌达公司的申请,汇昌达公司可就终局裁决事项在(2022)粤0705民初628号案中主张权利,由新会法院进行全案审查并作出实体处理。如新会法院裁定驳回汇昌达公司的起诉或者汇昌达公司申请撤诉的,则汇昌达公司可以自收到新会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该终局裁决事项向本院申请撤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汇昌达电力设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深圳市汇昌达电力设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冒庭媛
审 判 员 陈雪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亚龙
书 记 员 张冬梅
简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