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3民初8840号
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平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