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6民初261号
原告***,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
法定代表人王云泉。
原告***诉被告南京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朱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