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自电力(江苏)有限公司

无锡锡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02民初6435号之一
原告:***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50号。
法定代表人:郑雪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8号恒生科技园二区1601,营业地常州市天宁区和电路6号。
法定代表人:狄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原告***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杰
人民陪审员  张美华
人民陪审员  陈荷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