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自电力(江苏)有限公司

无锡锡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2755号
原告:***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50号。
法定代表人:郑雪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跃,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跃进路122号1栋3楼。
负责人:蒙诗怀。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晨华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
原告***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电力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尤曦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愈佳
书 记 员 黄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