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七路北健仁路南。
法定代表人:仇云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群,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金正,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佳毅,男,汉族,2001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红超,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胜军,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淑玉,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铭亮,男,汉族,1996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富强,男,汉族,1992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玉朋,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卫华,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审被告:田光辉,男,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上诉人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金正、翟佳毅、石红超、石胜军、石淑玉、石铭亮、周富强、石玉朋以及原审被告刘卫华、田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民初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至今未看到与该公司有关的书面合同。结算单据等证据。原审仅凭起诉状就认定本案与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有关,有违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河南省提供劳务,河南省系合同履行地,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说理不当,但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