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636号之二
原告: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七路北健仁路南(D)
法定代表人:仇云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权,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88元,合计1423元,由原告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永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仇倩倩
书 记 员 费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