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4636号
申请人: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七路北健仁路南(D)
法定代表人:仇云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权,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688元,由申请人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温永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仇倩倩
书 记 员 费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