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10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原审被告:盐城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星民营创业园大星七组1幢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袁百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七路北健仁路南。
法定代表人:仇云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春业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周光营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