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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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3314号之一
原告:江西晨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东大街1010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3282278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盛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300号水榭尚都A1栋610室(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5413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晨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盛通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晨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盛通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晨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2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5556元,由原告江西晨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