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3民初28936号
原告:某某公司某。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公司某与被告某某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2024年12月3日下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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