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3民初619号
原告: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1栋11层1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科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兴大道沙坪路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新东路5号临4幢-10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科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