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93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
法定代表人:杨小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郭庄子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国喜。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峰。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津0119民初9303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名下价值120万元等值财产;或查封、冻结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营业部)10×××01账户内12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盛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