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930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
法定代表人:杨小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郭庄子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国喜。
被告: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峰。
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7元(已减半),由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盛屹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930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
法定代表人:杨小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郭庄子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国喜。
被告: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峰。
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97元(已减半),由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晓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盛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