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1681号
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
法定代表人:杨小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峰,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郭庄子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国喜。
被告: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峰。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被告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41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国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幺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