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民终78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审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未按规定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