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保1500号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81民初55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民初553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