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2052号
原告:某某,男,1978年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范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现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