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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2052号 原告:某某,男,1978年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范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范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现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