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民终30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滨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生,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4民初2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侯力刚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威
审 判 员 徐铁军
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