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03民初1496号
申请人:阜宁县益林镇玖誉起重机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益东中心村阳光花苑2幢3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江苏云之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鹿鸣路988号金航财富大厦1幢1001室(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阜宁县益林镇玖誉起重机械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阜宁县益林镇玖誉起重机械经营部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宁县益林镇玖誉起重机械经营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云之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阜宁县益林镇玖誉起重机械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仇倩倩
书记员邵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