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6280号
原告: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
负责人:谢某某。
被告:中国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夏某。
被告:中国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中国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中国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某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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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核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