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光华路2号。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594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