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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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91执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光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522B。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70号***2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985939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9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IDC业务服务费用1556528.628元、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9元、执行费17965.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出境、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91执7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