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民终5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天佑,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环球中心2幢1-6。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光华路2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6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北两间进行重建,恢复原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拆除重建期间过渡费30000元、重建期间监督误工费30000元;在浙江省内有影响的三份报纸上连续赔礼道歉七天。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一审鉴定费、评估费等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拒绝对案涉房屋修复方案及修复金额进行鉴定、评估合法合情,***、***、***明确不要求价值赔偿,仅要求实物赔偿,故不需要鉴定、评估。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在案涉房屋西墙上钻孔打洞安装他人网络设备,致案涉房屋严重损坏,***、***、***要求恢复原状。三、一审案件受理费计算有误,本案标的是160000元。鉴定费一审法院未予确定承担者。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案件受理费,是否计算有误,由法院予以确定。关于鉴定费,系***、***、***自行要求鉴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不是实际侵权人,故不应承担鉴定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房屋损坏499853元或者拆除***、***、***房屋从上到下北两间房屋重建恢复原状;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北两间房屋拆除重建期间过渡费30000元;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误工费30000元;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结案后拆除中国移动宽带箱,在浙江省内有影响的三份报纸上连续赔礼道歉七天(道歉内容须经***、***、***审核同意);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如有)。一审庭审中,***、***、***变更第一项和第五项诉请,第一项诉请变更为:判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拆除***、***、***北面从上到下两间房屋重建恢复原状;第五项诉请变更为:判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内有影响的三份报纸上连续赔礼道歉七天(道歉内容须经***、***、***审核同意)。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宁海县长街镇娘娘宫村11-61-12-0013地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因移动公司业务需要,在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的房屋西墙外部擅自打洞并安装一个中国移动的宽带箱,后坐落于宁海县长街镇娘娘宫村((地号11-61-12-0013地号的房屋出现漏水现象。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案涉房屋受损原因、受损范围、房屋受损后危险后果的发展趋势以及受损后赔偿方案作出鉴定、评估,经一审法院委托,最终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6.1宁海县长街镇娘娘宫村11-61-12-0013地号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是西墙距室外地面约5390mm、距北墙面约355mm处的膨胀螺栓***时钻破墙内的屋面排水管所致。6.2宁海县长街镇娘娘宫村11-61-12-0013地号房屋主要受损情况为因屋面排水管渗漏导致该房屋北侧墙体、二层楼面板过水,损坏了部分内墙、板底的装饰层和部分外墙的饰面层。6.3宁海县长街镇娘娘宫村11-61-12-0013地号房屋目前的墙体、楼板渗漏尚未影响到房屋结构的安全。***、***、***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书。2021年9月14日,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异议书进行回复“……报告第6.1条中列举‘主要原因’,并没有指出其他原因。现将原报告中的6.1条改为‘宁海县长街镇娘娘宫村11-61-12-0013地号房屋受损的唯一原因是西墙距室外地面约5390mm、距北墙面约355mm处的膨胀螺栓***时钻破墙内的屋面排水管所致。’原报告中的6.3条作废。”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诉请是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拆除***、***、***北面从上到下两间房屋重建恢复原状。而***、***、***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请是建立在第一项诉请的基础之上。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应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经一审法院释明,***、***、***坚持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拆除***、***、***北面从上到下两间房屋重建恢复原状。另,本案经***、***、***申请,案涉房屋受损原因已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但***、***、***明确拒绝对案涉房屋修复方案以及修复金额进行鉴定、评估,故对***、***、***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399元,由***、***、***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案涉房屋因西墙距室外地面约5390mm、距北墙面约355mm处的膨胀螺栓***时钻破墙内的屋面排水管受损。案涉房屋受损情况主要是该房屋北侧墙体、二层楼面板过水、部分内墙、板底的装饰层和部分外墙的饰面层受损,目前的墙体、楼板渗漏尚未影响到房屋结构的安全。据此,案涉房屋的受损程度并未达到必须拆除重建的程度。一审法院在多次向***、***、***释明后,***、***、***不同意对案涉房屋的受损部位进行修复,坚持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因***、***、***的主张明显超过案涉房屋的受损程度,一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诉讼费计算并无不当,***、***、***在一审时曾主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房屋损坏499853元,后撤回该主张,一审法院据此对于该部分诉讼标的减半收取诉讼费并无不当。关于鉴定费,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对案涉房屋受损原因等作出鉴定,根据该份鉴定报告,案涉房屋的受损程度可以修复并无拆除重建的必要,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支出的鉴定费亦应由***、***、***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9元,鉴定费2500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