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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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光华路2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2015年4月11日,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与**签订一份为期2年(24个月)的98元保底消费《宁波移动合约终端活动协议》,**预付1600元。2017年5月起,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不断通过10086平台向**发送显示上述套餐到期时间截至2019年5月的信息。并在此后数月(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以**未达到保底消费标准为由、以补收费的名义收取**合计509.76元。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明知套餐至2017年4月11日已到期,却故意延长套餐截至日期,并以虚假名义骗取**钱款,更在诉讼过程中做虚假陈述,明显构成欺诈。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在一审中称其不能长时间保留向消费者发送的短信内容,**对此不认可,申请法院调取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向**的号码通过10086发送的信息;二、**已提供证据证明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于2019年3月、4月、5月、6月、7月乱收取20元(组群消费金额从30元上涨到50元),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同样构成欺诈。
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辩称:一、根据**在一审提交的纸质《宁波移动合约终端活动协议(C版)》,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在后台管理系统中查询到预缴话费保底98活动的失效时间是2019年5月1日(活动持续48个月)。该预缴话费保底98活动详情是:1.自入网次月起连续48个月每月保底消费98元,即可获赠1900元话费。2.赠送话费自次月起的48个月内每月返充上月账单金额(不含SP等代收费、国际业务费和统一支付成员费用)的30%,根据号码末位返充规则执行(如:尾号为“0”返充时间为7-8日、尾号为“1”返充时间为9-10日,以此类推)。3.若话费返充期结束后仍有未返充完的话费,则剩余话费一次性返充。**获得合约机一个。一方面,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在**每月话费保底不足98元时要求**补足,另一方面,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一直根据系统中的活动内容履行话费返充义务,最后一次返充时间是2019年4月17日(返充468.21元),截至本案诉讼,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已向**足额返充1900元话费,如果**不能满足每月保底消费98元的条件,是不能收到返充款的。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无法确认为什么**持有的活动协议截至时间与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后台所示的活动截至时间不同,但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并非恶意欺诈**;二、**于2019年2月24日安装了宽带,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提交了《有线宽带融合套餐受理单》一份予以佐证,**办理宽带后,连续使用12个月,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送240元话费,赠送的话费用于抵扣宽带电视月费,自活动生效当月起分12个月返充,每月20元。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已按期每月返充20元,**所诉的2019年3月至7月每月20元损失不存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8年5月份乱收的费用28.23元并依法赔偿**500元;2.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8年6月份乱收的费用33.77元并依法赔偿**500元;3.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8年7月份乱收的费用64.68元并依法赔偿**500元;4.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8年8月份乱收的费用50.95元并依法赔偿**500元;5.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8年9月份乱收的费用57.46元并依法赔偿**500元;6.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8年10月份乱收的费用66.38元并依法赔偿**500元;7.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8年11月份乱收的费用38.55元并依法赔偿**500元;8.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8年12月份乱收的费用44.17元并依法赔偿**500元;9.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9年1月份乱收的费用23.13元并依法赔偿**500元;10.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9年2月份乱收的费用41.36元并依法赔偿**500元;11.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9年3月份乱收的费用20.37元并依法赔偿**500元;12.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9年4月份乱收的费用40.71元并依法赔偿**500元;13.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以509.7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上述资金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止,509.76元×17%约86.66元);14.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9年3月份乱收费用20元并依法赔偿**500元;15.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9年4月份乱收费用20元并依法赔偿**500元;16.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9年5月份乱收费用20元并依法赔偿**500元;17.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9年6月份乱收费用20元并依法赔偿**500元;18.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9年7月份乱收费用20元并依法赔偿**500元;19.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以1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上述资金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止,100元×17%约1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电话号码135XX******由**使用。2015年4月11日,**(甲方)与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乙方)签订《宁波移动合约终端活动协议(C版)》,约定:甲方参加乙方“购机送话费”活动,承诺2015年4月(含)起的24个月内均连续在网使用且每月保底消费98元,即可获赠移动话费;赠送话费分24个月返充至甲方签约移动号码的馈赠金账户,尾号为0返充时间为7-8日,尾号为1返充时间为9-10日,以此类推;等。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因**月消费未达到98元,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以“补收费”名义分别向**收取28.23元、33.77元、64.68元、50.95元、57.46元、66.38元、38.55元、44.17元、23.13元、41.36元、20.37元、40.71元以补足保底消费98元,上述收费共计509.76元。2019年2月开始,**的话费账户增加“其他入账20元”。2019年3月开始,**的组群消费由原先的30元增加为5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于2015年4月签订的活动协议约定月保底消费98元的活动期限为24个月,故活动已于2017年期满,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继续按照上述协议收取每月消费未足98元部分,无法律依据,上述收取的费用应予退还。**诉请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还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收取的509.76元,该院予以支持。**要求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应予支持,但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院酌情确定截至2020年10月19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为50元,之后以509.76元为基数计算至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3月开始**组群消费虽然增加了20元,但根据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提供的宽带费用返充记录结合**自行登录浙江移动APP查询的历史账单,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确实向**每月返充20元,故**要求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退回2019年3月至7月每月20元收费、支付资金占用费,该院不予支持。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签订《宁波移动合约终端活动协议(C版)》后,其中一份交予**保存,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陷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不构成欺诈,**针对每个返还请求要求赔偿500元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509.76元,并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的资金占用损失50元,之后的资金占用损失以509.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以补收费名义向**收取合计509.76元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提出的自2019年3月至7月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擅自多收组群消费20元以及该行为构成欺诈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提交的《宁波移动合约终端活动协议(C版)》系原件,加盖有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印章,本院对该协议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协议明确记载每月保底消费98元即获赠移动话费的活动分24个月返充,故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主张该活动内容本就是分48个月完成返充缺乏依据。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自2018年5月起(超过24个月)继续要求**每月保底消费98元无依据,多收取的款项应予返还。当事人对欺诈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内部系统中“每月保底消费98元”的活动失效时间是2019年5月1日,即活动期限48个月。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以48个月为履行期限要求**每月保底消费98元的同时,也在同样的履行期限内完成返充义务。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有侵占**财产的故意和主观欺诈故意,本院对**主张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向其补收费构成欺诈应赔偿每一笔5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提交的证据可见自2019年3月至7月其组群消费由原先的30元增加为50元,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在该期间内每月向**返充20元,**主张因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乱收费导致其自2019年3月至7月存在每月20元损失且中国移动宁波分公司因此构成欺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施晓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