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6民初467号 申请人: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34135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34135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