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银廷青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398号之一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苑6-9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合肥市银廷青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大别山路399号南岗科技园306室-2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晋中老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村柳西西街621号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良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B座14、1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邯郸市雨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富康南大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节能大厦11层E、F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银廷青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晋中老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良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雨水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商贸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