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织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7217号 原告:苏州***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工厂街林桑场西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光明道5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苏州***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