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7219号
原告:苏州***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工厂街林桑场西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光明道5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苏州***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