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3970号之二
原告: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号3号楼102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75297818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告: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E1楼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QYDXX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威海东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市场10排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RCQHX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雨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富康南大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MAOEJUEX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节能大厦11层E、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YELGOP。
法定代表人:***1,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61292253。
法定代表人:***2,职务董事长、经理。
原告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东科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雨水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东科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雨水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的起诉,是原告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东科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雨水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