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3970号
申请人: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89号3号楼102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752978180。
法定代表人:刘钟立,职务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E1楼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QYDXX7U。
法定代表人:张智翔,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东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光辉建材市场10排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RCQHX13。
法定代表人:安淑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雨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富康南大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MAOEJUEX4K。
法定代表人:王新庄,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节能大厦11层E、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YELGOP。
法定代表人:刘军伟,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61292253。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职务董事长、经理。
关于申请人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东科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雨水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东科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雨水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人青岛牵手利琴物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名扬利信贸易有限公司、威海东科建材有限公司、邯郸市雨水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恒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程
书 记 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