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财保101号
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街道银孚领秀城北面商铺4-S105。
法定代表人:杜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刘立平。
被申请人: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80号节能大厦11层E、F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伟。
被申请人:山西良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84号B座14、15层。
法定代表人:陈福红。
被申请人: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交通路52号幢1楼。
法定代表人:鄢紫娟。
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良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99429904132022000××××,保险金额:107000元)一份为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良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众天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55元,由申请人湖北国康金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兆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