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湖建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湖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苏0831执1475号 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湖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湖某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103684.4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2918.42元。经本院执行到位本金及逾期利息7108289.61元(其中工程款6816332.26元、逾期利息291984.35元),扣除另案诉讼保全的3000000元,余款4108289.6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62918.42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至此,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金湖县人民法院(2024)苏083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