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五建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921财保2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随州市人,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五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高新区季梁大道东北侧(东方御景)1号楼1单元S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6654606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3部队(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1811部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八一路252号。
代表人:***,该部队部队长。
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456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261119192021000208),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两被申请人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五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32143部队(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1811部队)名下价值39456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闵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