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3民初385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炉***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6394287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2019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6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