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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3民初385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炉***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6394287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遂昌县濂竹乡大竹小岱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浙江利化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2019年11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6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