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君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终6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茂大厦1幢30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5752980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君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MA28D188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君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1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