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茂大厦1幢30S,组织机构代码:5575298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君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D1888。
法定代表人盛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君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执行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已执行到位4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702执868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孙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