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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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294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紫金南街369号瑞唐商务大厦1幢17-06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5752980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浙江方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鑫创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