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圣古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圣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圣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范围。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林君良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