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7101民初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船务街**渔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与被告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深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483001.2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5月6日计算至还清日,计算到起诉日为22万元);2、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50000元;3、由三被告支付诉讼费及查封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厦深公司是发包方,被告大桥公司是厦深铁路涉案路段工程的承包方,大桥公司把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2008年12月,被告***聘请原告组成的班组实际施工,负责软基处理CFG桩工程。另外,该路段工程由大桥公司成立的“厦深铁路5标四工区”负责施工管理事宜。2009年3月,工程完工,验收期约1个月。2009年5月6日,经原告与被告***双方结算,除了由“厦深铁路5标四工区”直接扣除用于代发工人工资部分和其他费用,应支付工程款1083001元,结算后被告大桥公司委托“厦深铁路5标四工区”支付60万元,剩余483001.2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为厦深铁路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六)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且根据案件办理“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经查,2008年12月2日,原告***与中铁十三局厦深指挥部四工区路基队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厦深铁路5标四工区路基软基处理-CFG桩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地点为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其中第十一项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最高人民法院(交)发[1990]8号文《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涉案纠纷系因广东省境内厦深铁路5标四工区路基软基处理-CFG桩工程产生的合同纠纷,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并且,案涉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点在广东省境内,属于本院铁路案件的管辖区域。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大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