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

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51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饶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岭山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深公司上诉称,(一)从本案的主体来看,应属于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首先,厦深公司住所地属该院管辖。其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归铁路法院管辖。(二)从本案的性质来看,应属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十项的规定,本案应由铁路法院管辖。(三)从法律设定专属管辖的本意看,本案应由铁路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 大岭山公司答辩称,(一)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的规定,相关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仅为可以管辖,并非专属管辖。(二)本案不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系厦深公司压覆大岭山公司矿权导致无法开采产生的物权纠纷,不属于铁路法院管辖范围。(三)本案压覆地在饶平县,为便于现场勘验评估和审理、有利于案件纠纷解决,由原审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大岭山公司以厦深公司的铁路施工行为压覆其矿产资源、致其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厦深公司给予赔偿,故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侵权纠纷恰当。其次,本案不存在厦深公司主张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规定,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最后,大岭山公司所诉侵权行为地在饶平县,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厦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大岭山公司的答辩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