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

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51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高堂镇西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船务街15号渔景大厦18楼至2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下称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下称厦深铁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压覆采矿权损失人民币2042.14万元;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营损失3802.67万元,二者合计5844.81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鉴定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规定属第34种重要矿产,上诉人对此享有采矿权,涉案采矿权未经审批不得压覆。审批的一项重要环节就是铁路建设方必须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本案建设方未履行相关手续即违法开工建设,属于侵权行为。(一)涉案矿泉水被称为“粤东第一名泉”,偏硅酸含量达66-68mg/L,远超世界知名矿泉水,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属于国家规定的重要矿产,未经审批不得压覆。1988年8月委托广东省地质技术工程咨询公司(广东省地质局)开展饶平大岭山天然矿泉水勘察评价工作,1989年8月提交《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西林井饮用天然矿泉水评价报告》,偏硅酸含量达66-68mg/L,远超世界知名矿泉水,具有极高利用价值。1989年8月30日通过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评审,获得《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西林井饮用天然矿泉水评价报告》技术鉴定书(地环发【1989】162号),并获得了采矿权许可延续至今从未间断,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补偿费。2008年7月广东省地质技术工程咨询公司完成《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09年1月5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粤国土资储备字【2009】01号),完成储量备案并延续采矿权(2009年4月30日-2019年4月30日),期满后已经申请采矿权延续并受理。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矿泉水属于国家规定的重要矿产,未经审批不得压覆。压覆矿产资源必须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补偿协议并完成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审批,否则不得压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本案中对于上诉人依法取得的矿区范围,采矿权压覆并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也未与上诉人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当属侵权行为。(二)采矿权属于物权,在上诉人无违法行为情况下,采矿权均应合法延续。铁路建设项目开始后国土资源部门仍应审批采矿权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与是否影响开采是两个概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撤销。采矿权属于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且为绝对权,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提前一个月申请延续,受理后并依法延续。上诉人依法取得采矿权后,只要不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形,就应当依法延续并予以保护。上诉人采矿权取得和延续并不受铁路建设项目是否开工影响,司法实践中大量压覆补偿纠纷处理过程中,均继续延续采矿权以保护相关权利人行使权利,只有在双方就压覆补偿签订协议或压覆诉讼纠纷结束后,办理完毕压覆登记采矿权才被收回。一审判决认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后,仍审批延续采矿权,推断为不影响开采,甚至认为铁路压矿查询在先,延续发证在后,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已经自认修建厦深铁路D1K164+971至D1K165+679段(桥梁与饶平车站路基)708米与矿区重叠。被上诉人查询压覆矿产的范围也是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路基两侧各1000米,该区域依法属于禁采区,上诉人采矿区范围被完全覆盖,被上诉人铁路线与上诉人矿区构成全压覆,导致采矿权无法行使,被上诉人提交《中铁二院关于提供厦深铁路饶平县高堂镇段设计资料的函》构成压覆状态自认,其中“四、关于厦深铁路地质及压覆矿床情况”证实,上诉人矿泉水取水口位于厦深铁路进站端D1K165+300右侧约200米,矿泉水水源地三级保护区与厦深铁路D1K164+971至D1K165+679段重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将该距离确定为“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这也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压覆矿区核查范围。该区域依法属于禁采区,采矿权均无法行使,否则即属于违法开采,显然构成压覆。这是依法可以认定的事实。并且地下水开采容易引起沉降(实际上地质资料显示目前矿区内就有多处沉降区)又难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矿泉水开采不同于铁矿等固体矿种可以预留矿柱形式防止沉降,所谓不影响开采均属于揣测,本案中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任何权威机构出具的可以继续开采不影响铁路安全的证据。由此可见厦深铁路与上诉人矿区范围构成全部压覆,导致采矿权不能行使,如采矿即属于违法将面临法律处罚,上诉人企业停止经营至今损失巨大。依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地面设施的,必须经采矿权人同意;未经同意并造成矿山企业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恢复原状。”三、被上诉人铁路建设施工手续不齐备且未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压覆矿产备案,属于违法施工。(一)被上诉人自认其在2008年10月开工,但实际上未办理合法施工手续,属于违法开工建设。根据2010年3月2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延长厦门至深圳铁路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的函的通知》,“未在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内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意见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之前不得开工建设。”很显然,被上诉人在并未取得建设用地批文之前已经违法抢工建设,属于违法施工。该文件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庭审自认2008年10月施工时尚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但已经违法开工,对其违法施工行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履行备案手续不合法。被上诉人在可行性研究阶段2006年进行查询后并未办理压覆备案登记,其相关文件已经丧失法律效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被上诉人实际办理压覆储量备案为2011年3月,相关文件已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粤国土资矿查[2006]145号文件无压覆矿产资源为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已经尽到查询的义务,显然错误,就文件的内容来看只能证明被告查询的范围有包括高堂镇,没有具体的坐标系,文件中显示的经纬度只有58公里线路的起点和终点。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查询的范围与现状的铁路坐标一致,06年查询的时间是在铁路尚未开工建设的预可行阶段,但现状的铁路与上诉人的矿区重合己成事实,均不排除06年查询的压矿范围与现状的铁路坐标不符或擅自改线。故06年145号文件不具有证明力。无压覆矿产资源是指查询线路经过规定范围内无矿产资源分布的情况,并不是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作出无压覆矿产资源不做压覆处理的情形。(三)所谓隔水层并非不透水层,只是专业术语中与储水层对应的称谓,实际涉案矿泉水主要来源于大气降水地表补给。上诉人矿区范围内禁止任何破坏表面粘土层施工,被上诉人不仅进行地表开挖,而且存在大量桩基工程,严重破坏矿区保护范围。依据GB/T13727-92《天然矿泉水勘探规范》9.2.2.2“二级保护区界不小于300米”和9.2.2.3“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经济-工程活动。《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粤国土资储备字【2009】01号)该报告第9页第一段确认“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是大气降水,其次由北西-东南走向流经奔去的黄冈河。本区降雨量充沛、雨季时间长,为地下水的补给提供了足够来源。”《储量核实报告》第23页三级保护区禁止任何开采地下水及其他破坏水文地质条件的工程活动。第25页严禁在山谷一带进行有可能破坏粘土覆盖层的一切活动。被上诉人在矿区范围无论是工程设计、场站施工等线路建设,在未知该范围是矿泉水保护区的情况下(专家证人已经证实),尤其是黄冈河特大桥大量嵌岩桩打穿第一隔水层,进入岩芯破碎的第二隔水层,在矿泉水这个特殊且复杂的水文地质构造下筑建大型桩基工程,导致地表水渗入、足已构成危害,违反了国标《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9.2.2.2及9.2.2.3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工程活动,国标规定仅具有可能性危害工程即应禁止,而本案被上诉人工程施工不仅仅是一般公路叠在地面上、简单的铺设与重叠,而是高标准特大桥工程,大型的桩基工程对水源地保护区结构复杂又易受影响破坏的水文地质产生地质灾害。铁路与矿产资源都具独立性,排他性。不然铁路建设单位在拟建查询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时行政机关审批都按压覆名词界定,工程破坏表面粘土层,而且深入地下岩层,导致渗漏可能性增加,足以造成水资源污染损害。对此证据15评估报告中亦有论述。四、被上诉人在压覆区内施工除造成采矿权行使法律障碍之外,同时造成水质变化不符合矿泉水标准,甚至出现不应当检出有害物,导致矿泉水丧失利用价值。根据水质连续检测报告可以看出在被上诉人施工前偏硅酸值稳定在60mg/L以上,但被上诉人施工后两次检测结果看出至今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约为17mg/L,甚至出现大肠杆菌等不允许检出物,该水源水质已经遭受破坏。依据国家标准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偏硅酸值应当大于25mg/L方为合格。涉案大岭山矿泉水经过连续观测发现被上诉人施工前后明显发生变化,被上诉人施工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可以证实,2006年偏硅酸66.8mg/L、2007年偏硅酸68.3mg/L、2008年广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偏硅酸68.53mg/L、而在被上诉人施工期间的2009年偏硅酸则变为17.21mg/L、2018年粤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偏硅酸为17.0mg/L并检出大肠菌群和粪链球菌等不允许检出物。法院可以随时现场勘验鉴定,但被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鉴定请求,对其抗辩应予驳回。且被上诉人提交证据可以证实其压覆范围内铁路及场站施工环保工程违反“三同时”原则,直至动态验收阶段仍有大量工程未完工。尤其是饶平车站场站工程因污水处理SBR方式未建设,而临时变更为人工湿地方式自然排放农灌沟,形成水污染源。涉案矿泉水质变化时间恰恰在被上诉人违法施工之后且并无其他影响因素,并且被上诉人违反环保规定施工及环保设施不健全,相关证据已经形成证据优势,并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应认定被上诉人违法施工造成实际损害。综上所述,上诉人采矿权合法有效,被上诉人违法施工,导致采矿权矿区范围与铁路路基两侧各1000米范围禁采区重合,致使上诉人采矿权压覆不能开采。且其违法施工破坏粘土层,桩基工程大面积施工并打穿第一隔水层,甚至进入岩芯破碎的第二隔水层。施工过程中环保设施建设违反“三同时”原则,污染水源排入附近农灌沟,导致施工前后矿泉水质发生明显变化无法达到国家标准,导致压覆矿泉水已不具备开采价值,该泉曾被称为“粤东第一名泉”,其指标大量超越世界知名矿泉水,如此优质矿泉水资源毁于一旦令人痛心,被上诉人行为导致上诉人长期停业损失有合法鉴定结论支持,被上诉人还利用国有企业的强势,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地方政府插手干预司法,还利用公安、对上诉人施压,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地方政府严重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有关问题上诉人己向国家监察委、人大常委申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诉请。 上诉人在开庭审理时对其上诉作了如下补充意见: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512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压覆采矿权损失人民币2042.14万元;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营损失3802.67万元,二者合计5844.81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鉴定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2020年3月24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采矿权矿泉水受压覆情况的复函》可以证实上诉人采矿权合法存续,被上诉人并未对非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压覆查询,也未与上诉人签订补偿协议,其压覆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复函中已经证明上诉人采矿权一直合法延续至今,且在2019年4月30日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了延续登记申请,上诉人采矿权处于合法延续状态。同时确认被上诉人仅仅查询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对于非重要矿产资源压覆查询及补偿协议签订均为被上诉人义务。被上诉人再未进行查询也未进行任何补偿情况下,直接进行施工造成压覆的事实,已经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被上诉人已经自认修建厦深铁路D1K164+971至D1K165+679段(桥梁与饶平车站路基)708米与矿区重叠。被上诉人查询压覆矿产的范围也是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路基两侧各1000米,该区域依法属于禁采区,上诉人采矿区范围被完全覆盖,被上诉人铁路线与上诉人矿区构成全压覆。被上诉人提交《中铁二院关于提供厦深铁路饶平县高堂镇段设计资料的函》构成压覆状态自认,其中“四、关于厦深铁路地质及压覆矿床情况”证实,上诉人矿泉水取水口位于厦深铁路进站端D1K165+300右侧约200米,矿泉水水源地三级保护区与厦深铁路D1K164+971至D1K165+679段重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向外各200m范围禁止抽取地下水”计算,大岭山矿泉水ZK1井铁路路基最短距离直距约190m,小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两侧200m的范围,应为全压覆;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将该距离确定为“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这也是被上诉人自认的压覆矿区核查范围。该区域依法属于禁采区,显然构成压覆。依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矿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地面设施的,必须经采矿权人同意;未经同意并造成矿山企业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恢复原状。”三、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可以继续开采不影响铁路安全的证据,相反依据上诉人提供专家咨询意见,证实矿区范围内厦深铁路施工行为剧烈改变水资源环境,已经严重影响开采,导致上诉人无法行使采矿权。由于厦深铁路建设施工需要在路段通过范围内开展工程地质勘察钻探施工,特大桥桥梁、路堤工程及桩基工程施工,改变了三级保护区内的地形地貌特征,改变了原有的生态环境,改变了路堤两侧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形式,桩基施工还对路段通过范围内地下岩土层和含水层进行了严重的扰动与破坏。铁路运营期间产生的噪音和振动对周围环境与地下岩土层都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厦深铁路建设后矿泉水水源地范围内人类工程活动应属强烈。铁路工程地质勘察钻探桩基工程施工揭露了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和强、弱风化碎裂花岗岩裂隙含水层。70号桥台还揭露了断裂构造脉状裂隙水。给上(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下(碎裂花岗岩裂隙含水层)含水层相互串通留下隐患。厦深铁路饶平县高堂镇段路堤、桩基工程建设,改变了路段原有的地形地貌,改变了路堤两侧大气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条件,加大了路堤两侧大气降水渗入补给地下水的渗入量。路基工程施工(桩基加固、水泥喷浆)对路基及周围的岩土体的扰动,改变了路堤两侧地下水的循环条件,从大岭山方向向高堂盆地径流的浅层地下水受到水泥砂浆路基的阻碍而产生水位上升、并改变了径流方向,加快了浅层地下水(松散岩类孔隙水)的径流速度。浅层地下水在水流压力的作用下向深部径流补给下部基岩裂隙水,改变了基岩裂隙水的循环条件。由于基岩裂隙水原有的循环条件遭受破坏,进而影响并改变了矿泉水水源地原有的循环条件,改变了矿泉水原有稳定平衡的水位、水量、水质动态,致使矿泉水水源遭受污染,前述事实已经通过抽水试验予以证实,被上诉人厦深铁路施工导致矿泉水无法满足国家标准,实质上不能行使采矿权。根据水质连续检测报告可以看出在被上诉人施工前偏硅酸值稳定在60mg/L以上,但被上诉人施工后两次检测结果看出至今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约为17mg/L,甚至出现大肠杆菌等不允许检出物,该水源水质已经遭受破坏。依据国家标准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偏硅酸值应当大于25mg/L方为合格。涉案大岭山矿泉水经过连续观测发现被上诉人施工前后明显发生变化,被上诉人施工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可以证实,2006年偏硅酸66.8mg/L、2007年偏硅酸68.3mg/L、2008年广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偏硅酸68.53mg/L、而在被上诉人施工期间的2009年偏硅酸则变为17.21mg/L、2018年粤东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偏硅酸为17.0mg/L并检出大肠菌群和粪链球菌等不允许检出物。法院可以随时现场勘验鉴定,被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鉴定请求,对其抗辩不能成立。四、被上诉人铁路建设施工手续不齐备且未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压覆矿产备案,属于违法施工。(一)被上诉人自认其在2008年10月开工,但实际上未办理合法施工手续,属于违法开工建设。根据2010年3月2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延长厦门至深圳铁路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的函的通知》,“未在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内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需重新办理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意见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之前不得开工建设。”很显然,被上诉人在并未取得建设用地批文之前已经违法抢工建设,属于违法施工。该文件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庭审自认2008年10月施工时尚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但已经违法开工,对其违法施工行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案矿泉水主要来源于大气降水地表补给,上诉人矿区范围内禁止任何破坏表面粘土层施工,被上诉人不仅进行地表开挖,而且存在大量桩基工程,严重破坏矿区保护范围。依据GB/T13727-92《天然矿泉水勘探规范》9.2.2.2“二级保护区界不小于300米”和9.2.2.3“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经济-工程活动。《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粤国土资储备字【2009】01号)该报告第9页第一段确认“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是大气降水,其次由北西-东南走向流经奔去的黄冈河。本区降雨量充沛、雨季时间长,为地下水的的补给提供了足够来源。”《储量核实报告》第23页三级保护区禁止任何开采地下水及其他破坏水文地质条件的工程活动。第25页严禁在山谷一带进行有可能破坏粘土覆盖层的一切活动。被上诉人在矿区范围无论是工程设计、场站施工等线路建设,在未知该范围是矿泉水保护区的情况下(专家证人己经证实),尤其是黄冈河特大桥大量嵌岩桩打穿第一隔水层,进入岩芯破碎的第二隔水层,在矿泉水这个特殊且复杂的水文地质构造下筑建大型桩基工程,导致地表水渗入,足以构成危害,违反了国标《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9.2.2.2及9.2.2.3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工程活动,国标规定仅具有可能性危害工程即应禁止,而本案被上诉人工程施工不仅仅是一般公路叠在地面上、简单的铺设与重叠,而是高标准特大桥工程,大型的桩基工程对水源地保护区结构复杂又易受影响破坏的水文地质产生地质灾害。工程破坏表面粘土层,而且深入地下岩层,导致渗漏可能性增加,足以造成水资源污染。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也已证实其压覆范围内铁路及场站施工环保工程违反“三同时”原则,直至动态验收阶段仍有大量工程未完工。尤其是饶平车站场站工程因污水处理SBR方式未建设,而临时变更为人工湿地方式自然排放农灌沟,形成水污染源。涉案矿泉水质变化时间恰恰在被上诉人违法施工之后且并无其他影响因素,并且被上诉人违反环保规定施工及环保设施不健全,被上诉人违法施工造成上诉人采矿权的实际损害。综上所述,上诉人采矿权合法有效,被上诉人违法施工压覆上诉人采矿权导致不能开采。违法施工破坏粘土层,桩基工程破坏水循环,环保设施建设违反“三同时”原则,导致施工前后矿泉水质发生明显变化无法达到国家标准,已不具备开采价值,涉案矿泉水指标曾超越世界知名矿泉水,如此优质矿泉水资源毁于一旦令人痛心,被上诉人行为导致上诉人压覆损失有合法鉴定结论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诉请。 厦深铁路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厦深铁路公司依法进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合法有据,不构成侵权行为,上诉人所称施工压覆其案涉矿床无事实依据。l、压覆矿产资源是由有权部门审查作出认定。国土资源部明文规定压覆矿产资源是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和审查、审批事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截止目前,无任何国土行政部门审查、审批确认上诉人的矿泉水厂属于厦深铁路公司建设工程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而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做出的《厦深铁路潮汕至深圳段压矿审查意见》([粤国土矿查2006)145号])确认涉案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用地无压覆重要矿床”,所谓的压覆业经法定程序排除在压覆范围之外,该事实无可争议。2、厦深铁路建设立项是经过国家批准的项目。厦深铁路建设是国家战略,是国家立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交运[2005]2820号)},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过国家层面充分调查论证的;建设前已经过严谨、详实的勘查、设计、可行性论证批复。3、厦深铁路建设开工是经过国家法定部门批准,且已通过法定部门验收。厦深铁路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是经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准,经过广东省、潮州市等地方各级政府规划、环境评估通过的;原国家环保局以[环审(2007)174号]《关于新建铁路厦门至深圳铁路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对厦深铁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该项目已于2013年12月28日全线通车运营,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合格验收。4、厦深铁路建设进行了重要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其评估范围覆盖了上诉人的矿泉水矿产资源范围,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新建厦门至深圳线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建设项目用地压矿查询评估报告》查询的范围是:拟建铁路位于广东省东部沿海的潮州市和汕头市,评估区东邻福建,西连揭阳,北通梅州,南临南海,厦深铁路行经地段为东南沿海丘陵及潮汕平原地区,广东饶平至潮汕段从广东及福建两省交界处起,经饶平、澄海、潮州等地,穿越黄洞岭及莲花山,跨越黄冈河及韩江后在沙溪设置潮汕车站,到达本次评估的终点桑埔山。地理坐标为东经116°32′32″-117°03′03″,北纬23°31′11″-23°45′32″。而上诉人大岭山矿泉水水源地位于广东省饶平县高堂镇大岭山南东侧,ZKl井地理坐标:东经116?56''04"''北纬23°43′14″,完全被包含在厦深铁路建设压覆矿查询的范围之内。厦深铁路建设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涉及铁路建设需途经范围内压覆矿产资源事项,已经过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评估,依法报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此做了审查、审核批复(《厦深铁路潮汕至深圳段压矿审查意见》[粤国土矿查(2006)145号])。被上诉人开工前已经依据有关规定发函向潮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询了矿业权分布情况,潮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均未提及存在压覆以及影响的相关事项,即被上诉人严格依规定履行了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评估、审核批复和了解矿业权分布的义务,且经过政府部门审核、批准,不存在任何过错。被上诉人基于对政府行为的合理信赖,依法、依规施工没有任何过错。5、被上诉人项目建设施工是在已合法征收土地的红线范围内依法进行。2008年10月22日被上诉人与潮州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厦深铁路广东段(潮州市境内)征地拆迁协议》,负责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潮州市人民政府,涉案的地段由饶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的。潮州市人民政府完成征地拆迁,将合法征收的涉案土地依法交由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妥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在已完成的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合法合规,施工时也不存在明知已经合法征收的土地仍有重叠的事实。被上诉人进行国家基础设施高铁建设是依法合规的建设行为,完善了所有相关手续,并得到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批准许可,没有任何过错。(二)上诉人未能开采矿泉水或不能正常经营,跟被上诉人项目建设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铁路项目建设与其财产损失有必然的因果关系。l、上诉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时间是在被上诉人铁路施工开工之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11月6日出具[粤国土资矿查(2006)145号]《关于新建铁路厦门深圳线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建设项目用地有无压覆矿床的审查意见》回复意见为“据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对建设项目沿线地质矿产及区域地质资料查核结果,该建设项目用地无压覆重要矿床。”2006年11月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作出《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建设项目用地压矿查询评估报告》:“通过收集到的本建设项目用地沿线地质矿产及区域地质资料,并进行压矿综合地质调查及核查,该建设项目用地无压覆重要矿床。”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2007年8月,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为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委托广东省地质技术工程咨询公司对ZKl生产井进行储量核实并于2008年7月作出《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广东省矿业协会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粤矿协审字[2009]07号《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并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2009年3月1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资开备字(2009)17号]《关于<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证明》,证明开发利用方案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98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并于2009年1月4日、2009年4月30日向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由此可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建铁路厦门深圳线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建设项目无压覆重要矿床确认在前,对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采矿许可证》颁发在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掌握其辖区内矿产资源分布状况的部门,在其向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已经知道厦深铁路与原告部分矿区重叠的情况,但仍然向上诉人颁发《采矿许可证》,说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亦确认厦深铁路的建设并不影响原告矿泉水的开采,不构成压覆。再就是重叠不是压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2、被上诉人项目建设与上诉人矿产资源并未构成“压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所谓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况,但在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为压覆处理。可见,建设项目施工区与矿区范围存在空间上重叠与法律上压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厦深铁路无重要矿床压覆审查意见批复,到随后给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批准《采矿许可证》,足以证明厦深铁路的施工并未导致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不能开采,因此,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压覆。3、被上诉人项目建设并不是导致上诉人矿泉水水质发生变化的原因。(1)根据广东省地质技术工程咨询公司对ZKl生产井进行储量核实并于2008年7月作出《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泉水井含水段主要为40.0-46.0m的断层角砾岩、细砂岩层;矿泉水井的第一隔水层为井深7.2-12.50m的第四系坡残积亚粘土,第二隔水层为井深23.50-32.20m的泥质页岩与砂质页岩互层。矿泉水保护区范围的桥梁和路基段基岩均为花岗岩,未揭示泥质页岩与砂质页岩互层的第二隔水层。矿泉水主要在断层破碎带中运移、贮存。根据区域地质资料和铁路地质勘察资料以及一审专家证人出庭证实,均未发现铁路在D1Kl64+97l~D1Kl65+679段发育有与该矿泉水断裂(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构造)。因此桥梁桩基及路基填筑施工不存在破坏水源地隔水层。(2)黄冈河特大桥66~70号墩、台桩基开挖至设计标高后,会迅速浇筑轮,砱浇筑完成后,对地下水水质及水量基本无影响。(3)根据《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P15页“地下水的流动方向,浅部受地形地貌控制,深部受断裂走向控制,而整体流向受地形影响最大。黄冈河西南侧(大岭山、尖峰山、象鼻山一带)的地下水自西南向黄冈河方向迳流”,因此,区域上地下水总体是先流经矿泉水井附近之后,再流经铁路桥梁、路基范围,最后向黄冈河排泄,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被铁路建设和建设污水污染的可能性。(4)根据《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原储量核实报告》,P15页“ZKl井揭露到北东向Fl断裂的次一级构造”,P15页“粉砂岩夹长石石英砂岩在断裂构造作用下,形成构造破碎带,裂隙发育,为地下水的补给、迳流和深循环提供了良好的通道,也为矿泉水的贮存提供较理想的空间”,P16页“水质特征进一步说明大岭山矿泉水经尿循环、运移并赋存于构造裂隙中。大岭山矿泉水具承压裂隙水属性”,P33页“大岭山矿泉水具如下特点:……2、矿泉水赋存于细砂岩、角砾岩的构造裂隙中,是经过深循环的构造裂隙承压水”。在广东省矿业协会在《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粤矿协审字【2009】07号)P38页“矿泉水赋存于侏罗系下统金鸡群粉砂岩、石英砂岩裂隙中,受断裂构造控制”。结合《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粤矿协审字【2009】07号)及中铁二院对厦深铁路的地质勘察资料分析,大岭山矿泉水是沿断裂构造深循环、运移至矿泉水井的,矿泉水在水井附近的承压性,表明矿泉水是自下而上运移的;铁路该段桥梁及路基范围未发现与赋存该矿泉水的断裂有直接水力联系的构造(断裂);因此,D1Kl64+971~D1K165+679段桥梁及路基范围不是该断层水的补给区,矿泉水偏硅酸值变化可能是该层地下水的补给区地下水质及水量的改变引起。基于以上原因,厦深铁路工程施工不存在破坏水源地隔水层,也不会引起矿泉水偏硅酸值变化;也不是水井中检出有害物的原因。(三)上诉人主张的损害赔偿损失5844.81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l、取得采矿权也并不必然获得矿产品,矿山的生产能力除与其储量有关之外,还会受到法规、政策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事实的存在为依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厦深铁路建设对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采矿权构成压覆和压覆范围及与其经营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必须取得《取水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方能进行矿泉水的生产,单有《采矿许可证》无权生产矿泉水,无论是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还是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均未取得《取水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无权生产矿泉水,因此,上诉人所诉的损失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并非实际损失,其主张的所谓损失并没有事实依据。2、上诉人并未证明其有实际生产的事实。上诉人主张其自1991年就承包经营大岭山矿泉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和当地政府自厦深铁路开工建设至2018年前均未提出厦深铁路建设造成其采矿损失。上诉人在2008年10月厦深铁路施工时,在2009年4月16日《水质分析报告书》出来时,就已经清楚的知道了自己财产有可能因厦深铁路施工受到损害的事实,但上诉人对此并未向负责征地的地方政府和负责施工的厦深公司提出任何异议,自2009年至2018年5月起诉时,长达9年的时间,饶平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从未提及压覆矿产资源的问题;另外,一审法院查明,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8年营业收入为0;2008年6月至2015年12月纳税额为0,2016年纳税额为2686.86元,2017年纳税额为2286.13元,2018年纳税额为4939.86元,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纳税额为0。2009至2015年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应纳所得税为0,2016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为0;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纳税申报为0,2006年至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丢失,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无法提供其纳税情况。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自1991年起进行实际生产。因此,其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二、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虽向一审法院提供了2009年4月16日和2018年4月18日的《水质分析报告书》,但检测样品不是检测机构当场取样,检测机构也未确认过样品来源,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上诉人未能提供2010年至2017年的检测结论以证明水质一直不达标,更未能举证证明其不能正常开采矿泉水及水质变化与厦深铁路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事实的存在为依据,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厦深铁路建设致其采矿权构成压覆和压覆范围及与其经营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更未能举证证明其不能正常开采矿泉水及水质变化与厦深铁路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以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厦深铁路项目建设无论是立项、压履查询、评估、审批、开工建设、水保、环保、土地使用、竣工验收等均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进行国家基础设施的厦深高铁建设是依法合规进行,没有过错也没有侵权行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压覆采矿权损失人民币2042.14万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802.67万元,二者合计5844.81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鉴定及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原是饶平县高堂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施工的一口小型机井,1991年8月成立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集体所有制性质),对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进行开发利用,同时进行改造,改造后的生产井称ZK1井。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在矿泉水评价报告通过国家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技术鉴定的基础上,申请采矿权登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4年8月17日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2007年8月,为了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委托广东省地质技术工程咨询公司对ZK1生产井进行储量核实,2008年7月广东省地质技术工程咨询公司作出《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09年3月11日,广东省矿业协会作出粤矿协审字[2009]07号《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并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2009年3月1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资开备字[2009]17号《关于审查备案证明》,证明经合规性检查,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审查单位和参加审查专家均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98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2009年1月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向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即2009年1月4日至2010年1月4日。2009年4月3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向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十年,即2009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7年12月1日,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变更为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2018年1月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转让价格15000元。200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交运[2005]282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勘察设计工作由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承担,2006年9月15日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委托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开展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广东段)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估工作。2006年9月29日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发函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查询新建铁路厦门至深圳线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11月6日出具粤国土资矿查[2006]145号《关于新建铁路厦门深圳线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建设项目用地有无压覆矿床的审查意见》回复意见为:“拟建项目起点位于粤闽交界的潮州市饶平县联饶镇新月塘(DK153+564),途径潮州市饶平县高堂镇、钱东镇、潮州市潮安县铁铺镇、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潮州市潮安县江东镇、龙湖镇、浮洋镇,终于潮州市潮安县沙溪镇桑埔山(DK212+400);地理位置坐标范围为东经116°32′32″~117°03′03″、北纬23°31′11″~23°45′32″,路线全长58.836公里,路基宽度15米,查询范围为路基两侧各1000米。据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对建设项目沿线地质矿产及区域地质资料查核结果,该建设项目用地无压覆重要矿床。”2006年11月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作出《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建设项目用地压矿查询评估报告》工作成果:“通过收集到的本建设项目用地沿线地质矿产及区域地质资料,并进行压矿综合地质调查及核查,该建设项目用地无压覆重要矿床。”2008年10月22日,厦深铁路公司与潮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厦深铁路广东段(潮州市境内)征地拆迁协议》,约定厦深铁路广东路段潮州市境内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潮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潮州市厦深铁路潮州段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并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按计划将土地安排给厦深铁路公司使用。2018年6月28日,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中铁二院土一函[2018]188号《中铁二院关于提供厦深铁路饶平县高塘镇段设计资料的函》,该函中关于矿区范围内铁路工程情况函复如下:“经核实,厦深铁路D1K164+971至D1K165+679段与矿区重叠,铁路线路长度为708m。该段铁路工程为桥梁及车站路基。矿区范围内车站路基工程共551.06m,线路以路堤通过。矿区范围内桥梁工程为黄冈河特大桥,桥梁深圳端接饶平车站路基段。本桥与大岭山矿泉水三级保护区存在部分重叠,范围为D1K164+971至D1K165+127.940,即本桥66号桥墩至70号桥台范围。70号桥台基岩埋置深度与原设计不符,桩基入岩高程有变化,需对70号桥台桩基长度进行变更加长。”关于厦深铁路环保、水保情况函复如下:“根据实地踏勘,厦深铁路在大岭山矿泉水公司所处路段(线路里程DK165+000)的工程形式为路基和桥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采矿范围不属于环境敏感区。”关于厦深铁路地质及压覆矿床情况函复如下:“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矿泉水水井位于厦深铁路饶平车站进站端附件D1K165+300右侧约200m,矿泉水水源地三级保护区与铁路D1K164+971~D1K165+679重叠。”关于铁路工程对矿泉水的影响分析函复如下:“综合分析厦深铁路黄冈河双线特大桥、饶平车站地勘资料及施工开挖揭示地质情况、《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矿泉水井地质资料,我公司认为厦深铁路工程施工不存在破坏水源地隔水层,也不会引起矿泉水偏硅酸值变化。”关于设计合规性问题函复如下:“本项目的设计不存在违规或不合法情况。”厦深铁路于2007年11月23日动工建设,2013年12月28日全线通车运营。 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8年营业收入为0;2008年6月至2015年12月纳税额为0,2016年纳税额为2686.86元,2017年纳税额为2286.13元,2018年纳税额为4939.86元,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纳税额为0。(2009至2015年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应纳所得税为0,2016年至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为0;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纳税申报为0。)2006年至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丢失,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无法提供其纳税情况。 本案在一审诉讼期间,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评估申请,请求对原告被压覆大岭山天然矿泉水采矿权价值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的上述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北方亚事矿评报字[2019]第005号《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评估人在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选用合理的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评定估算,确定‘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为2042.14万元。”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评估申请,请求评估因压覆造成原告为开采矿泉水投入资产损失和因压覆造成原告停产停业及经营收益损失,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的上述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资产损失鉴定事项,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9年6月25日对经营损失作出北方亚事矿评报字[2019]第17-003号《饶平县人民法院拟审理案件涉及的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经营损失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在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经评估,企业2009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经营损失价值为3802.67万元。该经营损失价值的评估结果3802.67万元,主要是建立在受损失方提供的《储量核实报告》以及《开放利用方案》的基础上,如果该部分依据失实,评估结果将程度不同的失效。原告因评估缴交评估费用2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是否存在压覆事实?3、原告不能开采矿泉水或不能正常经营,与被告施工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存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水质变化,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损失5844.81万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1,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采矿权损失及经营损失,该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观本案,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矿泉水水井位于厦深铁路饶平车站进站端附近D1K165+300右侧约200m,厦深铁路D1K164+971~D1K165+679段客观上与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水源地三级保护区重叠,厦深铁路于2013年12月28日全线通车运营,该重叠事实一直持续存在至今,应当允许原告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焦点2,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以及2003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工作的通知》:“1、凡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国土资源厅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2、建设单位将要求查询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选址位置范围图、有关地理位置及所经地名的文字说明材料直接送往省国土资源档案馆。……4、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的查询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视查询结果向申请查询的建设单位作出如下批复并抄送国土资源档案馆。(1)建设项目所在范围未发现压覆矿产资源的,作出未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之规定,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储量规模属小型矿产资源,被告厦深铁路公司在铁路建设前履行了委托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开展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广东段)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估工作及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查询新建铁路厦门至深圳线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工程建设项目有无压覆重要矿产情况等程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6年11月6日出具粤国土资矿查[2006]145号文件,以批复的形式对新建铁路厦门深圳线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建设项目无压覆重要矿床予以确认。故被告已经尽到了解、查询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义务。其次,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2007年8月,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为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委托广东省地质技术工程咨询公司对ZK1生产井进行储量核实并于2008年7月作出《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广东省矿业协会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粤矿协审字[2009]07号《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并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2009年3月1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资开备字[2009]17号《关于审查备案证明》,证明开发利用方案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98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备案,并第三次变更登记有效期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4月30日。由此可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建铁路厦门深圳线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建设项目无压覆重要矿床确认在前,对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采矿许可证》颁发在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掌握其辖区内矿产资源分布状况的部门,在其向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已经知道厦深铁路与原告矿区的重叠情况,其仍然向原告颁发《采矿许可证》,说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亦确认厦深铁路的建设并不影响原告矿泉水的开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所谓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况,但在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为压覆处理。可见,建设项目施工区与矿区范围存在空间上重叠与法律上压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厦深铁路的施工并未导致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开采,因此,并不构成压覆。 关于焦点3,根据原告委托广东省地质技术工程咨询公司作出的《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大岭山矿泉水ZK1井矿泉水赋存条件为“ZK1井于40.00~46.00m处见断层角砾岩,岩石破碎,裂隙非常发育,见地下水活动迹象,为该井的主要含水段。粉砂岩夹长石石英砂岩在断裂构造作用下,形成构造破碎带,裂隙发育,为地下水的补给、迳流和深循环提供了良好的通道,也为矿泉水的贮存提供较理想的空间……水质特征进一步说明大岭山矿泉水经深循环、运移并赋存于构造裂隙中。大岭山矿泉水具承压裂隙水属性。”该水井地层结构为:0~7.2m为第四系冲积亚黏土、含砂砾石粘土;7.2~12.5m为残坡积亚黏土含砂砾,透水性差,属隔水层;12.5~23.5m为微风化浅紫色细砂岩,岩心完整,含水性及富水性差;23.5~32.2m为紫红色泥质页岩与砂质页岩互层,岩心破碎,裂面未见地下水活动迹象,为隔水层;32.2~40.0m为紫红色泥岩、紫色细砂岩,下部岩心较破碎,为次要含水段;40.0~46.0m为断层角砾岩、细砂岩,岩心破碎,见地下水活动迹象,为该井主要含水段;46.0~50.0m为紫红色泥岩、紫色细砂岩互层,岩心完整,为隔水段。”厦深铁路D1K164+971至D1K165+679段与矿区重叠路段的铁路工程为桥梁及车站路基,矿区范围内车站路基工程线路以路堤通过,矿区范围内桥梁工程为黄冈河特大桥,桥梁深圳端接饶平车站路基段,该桥与大岭山矿泉水三级保护区存在部分重叠,范围为D1K164+971至D1K165+127.940,即该桥66号桥墩至70号桥台范围。66号桥墩至70号桥台桩基长度为18.5~28m,均为嵌入花岗岩弱风化层2m左右,而ZK1井主要含水段为40~46m,隔水层为泥岩、页岩,且黄冈河特大桥66号至70号桥墩、台桩基开挖至设计标高后,会迅速浇筑砼。因此,也不存在破坏隔水层和水质的情况。综上,厦深铁路桥梁桩基和路基施工不存在破坏隔水层及水质的情况。关于水质变化,结合原告委托广东省地质技术工程咨询公司作出的《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广东省矿业协会作出的《广东省饶平县大岭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及专家证人证言,大岭山矿泉水是沿断裂构造深循环、运移至矿泉水井的,矿泉水在水井附近的承压型,表明矿泉水是自下而上运移的,厦深铁路该段桥梁及路基范围未发现与赋存该矿泉水的断裂有直接水力联系的构造(断裂),且该段桥梁及路基范围不是该断层水的补给区,矿泉水偏硅酸值变化不排除是该层地下水的补给区地下水质及水量的改变引起的。原告虽向一审法院提供了2009年4月16日和2018年4月18日的《水质分析报告书》,但检测样品不是检测机构当场取样,检测机构也未确认过样品来源,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原告未能提供2010年至2017年的检测结论以证明水质一直不达标,更未能举证证明其不能正常开采矿泉水及水质变化与厦深铁路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焦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事实的存在为依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厦深铁路建设对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采矿权构成压覆和压覆范围及与其经营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必须取得《取水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方能进行矿泉水的生产,单有《采矿许可证》无权生产矿泉水,无论是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还是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均未取得《取水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无权生产矿泉水,另原告主张其自1991年就承包经营大岭山矿泉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和当地政府自厦深铁路开工建设至2018年前均未提出厦深铁路造成其采矿损失;综上,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损失5844.81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040.5元,评估费220000元,由原告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19年11月12日饶平县高堂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出具《大岭山矿泉水生产经营承包证明》,证实上诉人自1991年8月3日开始合法经营至今,在承包期内均由承包人投入并最终完成公司改制。2.上诉人《取水许可证》2003-2008、2009-2013、2013-2017、2017-2022年,证明上诉人合法经营。3.2019年11月10日高堂镇高北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2008年开始建设的厦深铁路是矿区范围内唯一大型工程活动。4.2019年4月3日,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一队委托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实验室检验报告,证明偏硅酸24.82Mg/L,不达国标。5.2020年3月13日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检测报告检出大肠菌群130MPN/100ml;2020年4月9日检验23.7mg/l,不达国标。6.2020年3月24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采矿权矿泉水受压覆情况的复函》,证明上诉人矿权合法延续,被上诉人仅查询重要矿产压覆备案,未履行非重要矿产查询及补偿义务,导致本案损害结果发生。6.申请国土资源部华东地区评审委员会水文地质专家***先生出庭作证及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出具的《厦深铁路广东省饶平县高堂镇段建设对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的影响调查报告》,拟证实被上诉人铁路建设施工压覆造成水文地质环境变化,致使水源偏硅酸含量不合格,有害菌随地表及浅层地下水污染水源。被上诉人厦深铁路公司没有提供新证据。对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对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分析如下:上诉人提供的饶平县高堂镇高北村委民委员会出具和饶平县高堂镇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于出具的《证明》和《大岭山矿泉水生产经营承包证明》,均为在本案审结之后形成,不是新证据,本院不予审理;对于上诉人提供的四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证》,载明日期为2009年2月26日、2013年12月25日、2017年12月28日的证件均为复印件,上诉人无能提供原件可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提供的颁发日期为2003年9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一队委托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检测报告》,其证明对象为大岭山矿泉水水质情况,因上诉人无能提供鉴定机构证明其水质变化与厦深铁路公司的建设项目相关联,故无法达到上诉人要证明的目的。对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局向本院出具的《复函》,系上诉人因无能客观上无能自行调查而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函》而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其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应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在二审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由于专家证人的证言系证明本案是否存在压覆的事实,而压覆事实涉及到地理坐标及地质勘探等专业的知识,应当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鉴定,压覆事实一经认定,应当由相应的国土资源局备案,且相应的采矿权应由原作出的机关予以变更登记,故压覆的事实问题不宜由专家出庭作证作认定,本院对于上诉人申请专家证人要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对于上诉人提供的2020年4月出具的《厦深铁路广东省饶平县高堂镇段建设对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的影响调查报告》,因系上诉人在一审审结后单方委托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调查出具,系在本案一审审结后新出现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此,本院不予以审理认定。 对于二审争议事实,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经上诉人申请,本院向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颁发《律师调查令》,调查的内容为涉案大岭山矿泉水采矿权受压覆的情况,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向本院出具的了“粤自然资矿管[2020]39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采矿权矿泉水受压覆情况的复函》,内容提出:一、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采矿权,于1998年3月5日由饶平县地质矿产局颁发《广东省临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1998年3月至2002年3月,2000年换证有效期自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10月1日;第一次延续登记有效期自2003年7月10日至2004年7月10日;第二次延续登记有效期自2004年8月17日至2007年8月17日;第三次延续登记有效期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第一次变更登记有效期自2009年1月4日至2010年1月4日;第四次延续登记有效期自2009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变更登记有效期自2010年11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第三次变更登记有效期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4月30日,采矿权人于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了延续登记申请。二、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于2006年9月29日向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来函查询新建铁路厦门至深圳线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范围为:“厦深铁路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在广东境内线路经潮州市饶平县联饶镇、高堂镇、钱东镇,潮州市潮安县铁铺镇,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潮州市潮安县江东镇、龙湖镇、浮洋镇、沙溪镇。起点为饶平县联饶镇新月塘,起点里程DK153+564;终点为潮安县沙溪镇桑埔山,终点里程DK212+400,全长58.836km”,并附线路位置图。根据当时适用的《关于规范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大岭山矿泉水允许开采量小于500立方米/日,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大岭山矿泉水储量规模为小型。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查询该建设项目有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出具了《关于新建铁路厦门至深圳线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建设项目用地有无压覆矿床的审查意见》(粤国土资矿查[2006]145号),内容包括:“拟建项目起点位于粤闽交界的潮州市饶平县联饶镇新月塘(DK153+564),途径潮州市饶平县高堂镇、钱东镇、潮州市潮安县铁铺镇、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潮州市潮安县江东镇、龙湖镇、浮洋镇,终于潮州市潮安县沙溪镇桑埔山(DK2l2+400);地理位置坐标范围为东经116°32''32"-117°03''03"、北纬23°31''11″-23°45''32",路线全长58.836公里,路基宽度15米,查询范围为路基两侧各1000米……该建设项目用地无压覆重要矿床。”三、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原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另查明,2003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于2003年9月5日向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3万立方米,有效期限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的争执焦点是:1.厦深铁路公司建设涉案的铁路项目是否已构成对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享有的采矿权的压覆?2.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请求判决厦深铁路公司赔偿其经营损失共5844.81万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原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于1998年3月5日取得由饶平县地质矿产局颁发的《广东省临时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第四次延续登记有效期自2009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7年12月1日,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变更为大岭山矿泉水公司。2018年1月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取得的采矿权依法成立至本案诉讼时仍有效,并没有因为本案厦深铁路公司建设铁路项目的施工而被颁发机关取消或变更,故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采矿权依法的在其登记的使用权期限内受法律的保护。而对于是否存在厦深铁路公司压覆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采矿权的事实认定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故本案虽存在厦深铁路公司的铁路建设项目与大岭山矿区范围重叠的事实,但如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也不能认定为构成压覆。而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出具的“粤自然资矿管[2020]39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采矿权矿泉水受压覆情况的复函》中提出,涉案的铁路建设项目厦深铁路公司于2006年向其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来函查询,查询的范围包括饶平县高堂镇,该路段无压覆重要的矿床。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涉案矿床虽并非重要的矿床,但作为采矿权的颁发机关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并无提出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受压覆的情况,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也在上述《复函》中认可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采矿权的延续性。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虽有提供其拟开采的矿泉水资源的水质变化等证据,但未能提供有资质的地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证实大岭山矿泉水的水质因厦深铁路公司建设涉案高铁项目而受损害不能开采的事实,故其主张采矿权受压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均不充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2,200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交运[2005]282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勘察设计工作由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承担,2006年9月15日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委托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开展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广东段)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估工作。2006年11月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作出《新建厦门至深圳铁路厦门至潮汕段(广东段)建设项目用地压矿查询评估报告》工作成果:“通过收集到的本建设项目用地沿线地质矿产及区域地质资料,并进行压矿综合地质调查及核查,该建设项目用地无压覆重要矿床。”2008年10月22日,厦深铁路公司与潮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厦深铁路广东段(潮州市境内)征地拆迁协议》,约定厦深铁路广东路段潮州市境内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潮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潮州市厦深铁路潮州段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并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按计划将土地安排给厦深铁路公司使用。厦深铁路公司建设涉案高铁项目已经相关部门的批准而取得了相关的合法的根据。一审审理期间,厦深铁路公司也提供了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中铁二院土一函[2018]188号《中铁二院关于提供厦深铁路饶平县高塘镇段设计资料的函》等证据,证明其建设涉案项目并不致使大岭山矿泉水的开采及其水质的变化,而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并无充分的事实的法律根据可证实其采矿权受压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故涉案的大岭山矿泉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非由大岭山矿泉水公司所有。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要提出赔偿其损失,也仅能提出赔偿因其采矿权受压覆且致其因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但因大岭山矿泉水公司无能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其采矿权受压覆而其采矿权无能行使,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至今无能提供其生产经营大岭山矿泉水的有效《取水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其自2009年至2018年营业收入为0,这说明了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从2009年4月取得涉案的采矿权的延续后至厦深铁路公司的建设项目在该路段施工建设期间,并没有正常的开采矿泉水的经营活动,原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转让价格才15000元,而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其依据该份报告却提出厦深铁路公司应赔偿其采矿权受压覆的损失2042.14万元和其经营损失3802.67万元合计5844.81万元,其诉讼请求既缺乏事实根据,也缺乏法律根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040.5元,由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