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

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12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深铁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1民终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断章取义错误理解粤自然资矿管[2020]397号复函,其认定不构成压覆与事实相悖。2、本案压覆构成侵犯财产损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改判。3、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该损失是无法开采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采矿权市场价值损失,而与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缴纳的资源使用费多少无关。矿权损失应依据鉴定结论予以认定。4、改制前公司也是由现股东投资,属于红帽子企业,改制过程中是保护投资人的公司制规范过程。为此,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厦深铁路公司赔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压覆采矿权损失2042.14万元及经营损失3802.67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厦深铁路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申请再审事由及一、二审法院审理的情况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厦深铁路公司建设涉案的铁路项目是否已构成对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享有的采矿权的压覆、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诉请厦深铁路公司赔偿其经营损失共计5844.81万元理据是否充分。 关于厦深铁路公司建设涉案的铁路项目是否已构成对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享有的采矿权的压覆问题。从原审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本案虽存在厦深铁路公司的铁路建设项目与大岭山矿区范围重叠的事实,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如此情况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就不能认定构成压覆。而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在本案诉讼期间出具的“粤自然资矿管[2020]39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采矿权矿泉水受压覆情况的复函》所指出的情况,作为采矿权的颁发机关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并未提出大岭山矿泉水公司涉案矿床受压覆的情况。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还在该《复函》中认可了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采矿权的延续性。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虽提供了其拟开采的矿泉水资源的水质变化的证据,但未能提供有资质的地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证实大岭山矿泉水的水质因厦深铁路公司建设涉案高铁项目而受损害不能开采的事实。故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主张采矿权受压覆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关于大岭山矿泉水公司诉请厦深铁路公司赔偿其经营损失共计5844.81万元理据是否充分问题。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厦深铁路公司建设涉案高铁项目已经相关部门的批准而取得了相关的合法根据,厦深铁路公司一审期间提供的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中铁二院土一函[2018]188号《中铁二院关于提供厦深铁路饶平县高塘镇段设计资料的函》等证据,证明其建设涉案项目并不致使大岭山矿泉水的开采及其水质的变化,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亦并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可证实其采矿权受压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的大岭山矿泉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属大岭山矿泉水公司所有,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也仅能就其采矿权受压覆而致其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如前所述,大岭山矿泉水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采矿权受压覆而不能行使,且其至今亦未能提供其生产经营大岭山矿泉水的有效《取水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而自2009年至2108年其营业收入为0的情况,说明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从2009年4月取得涉案的采矿权的延续后至厦深铁路公司的建设项目在该路段施工建设期间,并没有正常的进行开采矿泉水的经营活动。对比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仅以15000元的价格即受让了涉案采矿权,大岭山矿泉水公司以《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为依据诉请要求厦深铁路公司赔偿其采矿权受压覆的损失和经营损失共计5844.81万元,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大岭山矿泉水公司的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饶平县大岭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