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鲁0215民初26026号
原告:青岛某海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鞠某,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青岛某海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海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青岛某海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晅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