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民初3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麦多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西溪下村(永嘉县翔达教仪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695279836H。
法定代表人:卢雷。
原告***与被告浙江麦多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 晔
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
人民陪审员 仲 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林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