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麦多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麦多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乐贝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财保20号
申请人:浙江麦多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西溪下村。
法定代表人:卢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效,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乐贝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嘉鸿大道409号时光城1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冷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麦多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乐贝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龙溪支行,账号:31×××80)的银行存款478725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浙江麦多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乐贝元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龙溪支行,账号:31×××80)的银行存款4787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费2194元,由申请人浙江麦多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浙江麦多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光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许乙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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