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4民初237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玲侠,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玲,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永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炜,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斌,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凤
代理审判员  王 弘
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