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4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子(2016)第1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缴纳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为**交纳的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养老保险,以金钱补偿的方式解决,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补偿申请执行人**155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西安安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将案款15600元交入本院账户,在扣除执行费100元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将155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确认(2017)陕0104执633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63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巩 杰
执行员 唐国栋
执行员 刘新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鹏